内容简介
章节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条 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
第四条 物权的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物权使用限制
第八条 物权补充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性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效力发生
第十五条 物权变动的结果与其原因行为之间的效力关系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和登记簿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力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收费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