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06年10月25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2006年秋季巴黎例会上通过,并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UCP600的修订工作是从2003年5月开始的,目的是适应银行业、运输业、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修改UCP500中导致滥用和误解的措词。
UCP600有哪些变化?对实务有哪些影响?针对这些问题,这本小册子将以最简洁的语言,告诉您UCP600的主要变化和在实务操作中该怎么做,帮您应对UCP600实施后带来的变化。
章节目录
第1条 UCP的适用范围
第2条 定义
第3条 解释
第4条 信用证与合同
第5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6条 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第7条 开证行责任
第8条 保兑行责任
第9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10条 修改
第12条 指定
第13条 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第14条 单据审核标准
第15条 相符交单
第16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第17条 正本单据及副本
第18条 商业发票
第19条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第20条 提单
第21条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22条 租船合同提单
第23条 空运单据
第24条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第25条 快邮收据、邮寄收据或投邮证明
第26条 “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第27条 主动脉
第28条 保险单据和保险范围
第29条 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第30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第31条 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第35条 关于信用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36条 不可抗力
第37条 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第38条 可转让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