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财产权体系以物债关系为内在实质,因交易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实际上体现为物债关系的运行机制。因此,在物债关系的视角下对物权变动的内在逻辑予以梳理和重塑,对于以交易行为为主的经济生活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始于罗马法,物债关系经历了从以对象区分,到以内容区分,再到以效力区分等历史演变过程,最终以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形式构建了《德国民法典》的财产权体系基础。我国《民法典》基本继承了《德国民法典》的衣钵,于总则编确立了绝对性物权与相对性债权的整体格局,并以此为体系逻辑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制度以及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但由于《民法典》在债权形式主义以外又承认了意思主义、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导致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物权变动的生效呈现差异化的决定性标志,物债关系及其运行机制亦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突破了以效力区分的物债关系的既定轨道。本书即基于《民法典》确立的多元物权变动模式,对物债关系予以类型化分析,并对物权变动的内在逻辑予以重新审视,以期在物债融合的发展趋势下,研究形成《民法
典》现有物权体系对新型财产权利的接受规则。
章节目录
1 引言/1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1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3
1.3 问题的提出/11
1.4 研究方法/12
2 物债关系的历史形态/15
2.1 对象标准之下的物债关系: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16
2.2 内容标准之下的物债关系:对物权与对人权/18
2.3 效力标准之下的物债关系:物权与债权/23
2.4 本章小结/30
3 《民法典》物债关系的制度安排及其体系矛盾/32
3.1 《民法典》中物债区分的体系逻辑/32
3.2 《民法典》中物债关系的运行机制/44
目录
2 《民法典》物权变动模式的内在逻辑及其体系效应——以交易中的物债关系为视角
3.3 多元物权变动模式下物债融合现象之体系矛盾/53
3.4 本章小结/62
4 “形式主义+公示生效主义”下物权变动的内在逻辑/66
4.1 登记生效主义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内在逻辑/67
4.2 交付生效主义下动产物权变动的内在逻辑/69
4.3 交付生效主义下物债运行机制之特殊方面——动产善意取得/78
4.4 交付生效主义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之内在逻辑/99
4.5 本章小结/113
5 “意思主义+公示对抗主义”下物权变动的内在逻辑/116
5.1 登记对抗主义下物债关系的一般样态/117
5.2 登记对抗主义下物债关系的特殊样态之一:动产担保物权的
功能化统一/123
5.3 登记对抗主义下物债关系的特殊样态之二: 土地经营权之
集合性/134
5.4 本章小结/148
6 《民法典》多元物权变动模式之体系效应—— 物权体系的重构与
扩张/150
6.1 《民法典》多元物权变动模式与物权体系的内在联系/150
6.2 多元物权变动模式下基于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的体系重构/157
6.3 多元物权变动模式下登记物权范围之实质扩张/160
6.4 本章小结/165
7 结 论/168
主要参考文献/176
索引/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