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民法体系日臻成熟、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升的背景下,法律不仅被视作解决争议的工具,更被寄予实现正义、恢复个体权益的期待。私
权体系涵盖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多元类型,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亦属私权范畴,理应在民法框架下获得充分保障。然而,隐私权能否通过民法实现有效救济?若民法力有未逮,又应如何构建更周全的保护机制?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时代,AI应用场景增加,这使得对隐私的侵犯更容易且更精准,也让隐私保护变得更困难且更重要。本书的写作动机,正是源于对这些问题的持续思考。隐私权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其法律保护应建立在清晰界定隐私与隐私权概念的基础之上。自沃伦与布兰代斯于1890年发表《论隐私权》以来,关于隐私权的性质、内容及保护路径的讨论始终未曾停歇。王泽鉴指出,隐私权在民法中植根于人格尊严、个人主体性与人格发展之需
求,属人格权范畴;张新宝则将其界定为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非法侵扰、知悉或公开的权利。然而,隐私权在各国法律实践中的承认程度与保护方式存在显著差异。部分国家曾2 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的协调保护研究长期未将隐私权确立为独立民事权利,致使民法保护缺位。英国法长期将隐私置于保密义务框架下予以间接保护,使部分隐私利益难以获得救济;而在德国、美国等国,隐私权则可援引宪法获得更高层次的保障。这些比较法经验,为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参照。探讨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之道,不仅关乎法律体系对民众权利保障需求的回应能力,更触及人的尊严与自由这两大核心法律价值。隐私权正是维护个人尊严与实现个体自由的关键法律载体。
章节目录
1 隐私权的基础理论/1
1.1 隐私的缘起与内涵/1
1.2 隐私权的本体考察/6
2 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21
2.1 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21
2.2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比较法考察/32
2.3 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57
3 宪法介入对隐私权民法保护局限性之克服/64
3.1 宪法介入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法律基础/65
3.2 我国宪法介入对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意义/80
3.3 我国宪法介入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方式及限度/82
目录
2 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的协调保护研究
4 我国隐私权协调保护的体系建构/99
4.1 我国隐私权协调保护体系建构的意义与目标/99
4.2 我国隐私权协调保护的体系框架/103
5 结论/123
参考文献/126
索引/134
后记/135